老王论坛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理规定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老王论坛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依据老王论坛 有关规定,结合老王论坛 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老王论坛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。
第三条 老王论坛 在处理违纪学生时,应当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教育与惩戒相结合,与学生违法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,应当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。
第四条 在违纪处理过程中,学生享有陈述、申辩、申诉等权利。
第二章 违纪处理的种类和适用
第五条 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给予批评教育(包括通报批评)或者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(三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;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;
(五)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情节严重的,或者参与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;
(六)违反相关规定,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;
(七)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八)屡次违反老王论坛 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第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,分别处理,合并执行;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处理。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加重处分:
(一)违纪后,认错态度较差;
(二)多次违纪;
(三)违纪行为严重影响老王论坛 声誉;
(四)涉外活动违纪;
(五)对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。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酌情减轻处分:
(一)违纪后,能及时承认错误,态度端正,检查深刻;
(二)违纪后,能积极检举、揭发他人;
(三)在校期间表现优异。
第十条 处分期限和影响:
(一)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,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,起始时间自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计起。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一般设置6个月处分期限,处分期限到期后综合考核学生在校表现,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解除。
(二)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设置为12个月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,按规定程序解除察看;表现优秀的,本人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,须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,但期限不少于6个月;表现差的,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,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时,学生受到处分时间未达到相应处分期限的,处分期限至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之日止。
(四)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参评校内综合性荣誉称号。
(五)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应自老王论坛 批准下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,由老王论坛 出具学习证明。
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、处理、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,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老王论坛 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第三章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和处理
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,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50学时的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连续四周未参加老王论坛 规定的教学活动的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视为违纪:
(一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(包括手机、笔记本电脑等);
(二)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;
(三)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(四)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;
(五)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,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;
(六)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
(七)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纸等,下同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;
(八)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;
(九)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;
(十)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。
对上述所列违纪行为,经纠正、口头警告无效的,给予违纪学生警告处分,学生可继续参加考试,成绩记为零分。
第十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:
(一)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(包括写在身体上、座位上的)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;
(二)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;
(三)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(四)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;
(五)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;
(六)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;
(七)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学号等信息的;
(八)传、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的;
(九)其他作弊行为。
第十五条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学生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六条 以央求、送礼、请客、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、加分者,视为考试后作弊;以同样手段要求老师隐瞒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,干扰查证处理工作的,视为再作弊,加重一级处分。
第十七条 凡考试作弊者,该门课程的成绩按零分处理,并注明 “作弊”。
第四章 其他违纪行为和处理
第十八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并受到公安、司法机关处罚者,按下列情形处理:
(一)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(包括宣告缓期执行)及以上刑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对性质恶劣,后果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第十九条 对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者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肇事者。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,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动手打人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;
(二)策划者。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后果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;
(三)打架者。先实施打人行为,未致他人受伤者,给予记过处分;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后实施打人行为(正当防卫除外),未致他人受伤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,给予记过处分;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打架事件已终止,事后报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五)提供凶器,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六)提供伪证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;
(七)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,不按正当程序私下解决者,加重处分。
第二十条 偷盗、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偷盗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;价值在500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;
(三)违纪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、社会危害或多次作案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为违纪行为提供信息、工具或进行掩盖、窝藏、销赃等活动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故意破坏国家、集体或他人财物者,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,情节较轻者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对组织、参与赌博者,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组织赌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提供赌具、赌资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破坏环境卫生,影响老王论坛 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在建筑物上乱涂、乱写、乱画、违章张贴者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;
(二)违反课堂纪律,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;
(三)酗酒滋事,借故起哄,摔扔物品,扰乱公共秩序,造成危害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和老王论坛 有关规定者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故意制作、传播、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、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;
(二)在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、淫秽、暴力或反动等内容,造成恶劣影响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;
(三)未经许可,入侵网络及信息系统,盗用他人IP地址或账户,给予警告(含)以上处分;
(四)未经许可,盗、刷他人校园卡者,给予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五条 对组织、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组织、成立、加入非法社会团体,从事非法活动,出版非法刊物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组织非法集会、非法游行活动者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参与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;
(三)在老王论坛 组织宗教活动,不听劝阻者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组织或参加邪教、迷信、非法传销活动者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(五)未经许可,以老王论坛 名义发布公告、新闻,参与商业和社会活动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分别给予如下处理:
(一)转借学生证等证件,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;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;
(二)妨碍国家工作人员、老王论坛 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(含)以上处分;
(三)辱骂、恐吓或造谣、诬陷他人者,给予警告处分;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;
(四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、邮件,给予警告处分;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;
(五)私刻、偷盗公章,伪造证件或证明文件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六)违反保密工作纪律和制度,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七)涂写、书画淫秽文字、画像,或制作、复制、出租、传播淫秽书刊、图片、录像、光盘等黄色物品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;
(八)有流氓滋扰,性骚扰行为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;
(九)卖淫、嫖娼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十)吸食或参与非法制造、买卖、传播毒品或其他禁用药品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十一)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第五章 违纪处理的权限与程序
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:
(一)对于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,由教务科负责处理;其它违纪行为由保卫科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;
(二)给予学生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,由教务科提出处理意见,报老王论坛 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;
(三)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,由老王论坛 党政联席会提出意见,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;留校察看期满时,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,老王论坛 审核后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;
(四)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,由老王论坛 党政联席会提出意见,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,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;
(五)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由相关部门发文;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处分由老王论坛 发文。
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:
(一)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,应查清事实、收集证据,认真做好调查笔录;
(二)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,老王论坛 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;
(三)老王论坛 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出具处分决定书。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:
1.学生的基本信息;
2.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;
3.处分的种类、依据、期限;
4.申诉的途径和期限;
5.其他必要内容。
(四)处理、处分决定等,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,学生拒绝签收的,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利用老王论坛 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(五)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、取消学籍、退学、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,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,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。
第六章 申诉与处理
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老王论坛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可以向老王论坛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老王论坛 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5日。
第三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,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;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建议老王论坛 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
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老王论坛 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老王论坛 或北京市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和其他规定未列举的违纪事件,可视情节轻重,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理。凡以前各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,以本规定为准。同时本规定将根据老王论坛 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。
第三十五条 校外教学教学站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、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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